通 知
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:
为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行为,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。从2012年6月1日起,各开发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部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第10条、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《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》(汉市城建发[2008]35号)第3条和《汉中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登记备案业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10条之规定,在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后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。
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,我中心将依据《汉中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登记备案业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27条之规定,根据超出规定时限按10元/套.天进行处罚。
特此通知。
汉中市房产交易中心
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